2007年7月2日上午9时,临海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在第6法庭开庭审理孙海诉滨江星河律师事务所服务合同纠纷1案。
“原告委托被告办理已故老母亲齐大红遗嘱见证业务。被告收取了原告1万元委托费用后,指派何志办理本案。何志违规操作,既未做谈话笔录,也没有对见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违反时空相1致的原则。导致遗嘱见证业务的失败和齐大红所立遗嘱的无效。使原告遭受经济损失3百万元之巨。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上述经济损失。”原告孙海的代理律师金刚钻摇头晃脑的宣读完起诉状。
孙海和孙荣姐弟俩经商量准备聘请阿蛮代理,但阿蛮考虑何志毕竟是他的老同事,见面以后不好说话。建议他们到市里请个律师。
孙海孙荣姐弟俩1听也有道理,就到市法刚律师事务所聘请了金刚钻律师作为其代理人。
“原告所诉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齐大红遗嘱无效的原因是齐大红当时病重,手不能握笔。我们只能让齐大红在别人代签的名字上,捺上指纹。这也是1个没有办法的办法。再者12审判决惘顾事实,以遗嘱文本上无齐大红签名为由,认定遗嘱无效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齐大红的手印足以说明齐大红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代理人、也即齐大红遗嘱见证律师何志答辩道。
“本案争议焦点为被告方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其过错与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请原被告双方围绕上述争议焦点进行举证。先请原告举证?”独任审判员李正贤道。
“原告向法庭举证两份判决书即孙江诉原告及案外人孙荣遗产继承纠纷1案12审判决书,两份判决书均认为被告存在过错导致齐大红所立遗嘱无效的事实。”金刚钻边说边将两份判决书交给了李正贤。
“请被告质证。”李正贤随手将两份判决书递给了何志。
“对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两份判决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们正在向滨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故此该两份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何志道。
……
地下城。
晚餐正在进行。刘小李和张老2在1个房间里吃饭。
“老2大伯,最近地下城医疗系统专门为你们年龄大的人研究成功的fda因子效果如何?”刘小李扒拉了1口米饭,有些好奇的问。
“你别说,我们的地下城医疗系统确实很厉害。那个什么因子真他妈厉害。奶奶的,我服了以后身子骨确实感觉轻了不少。那真叫1个神清气爽。我多年的老毛病都没了。每顿饭至少多吃了3两。酒量也增加了不少!我感觉再过2十年没问题。”张老2为自己斟了杯酒,感慨万千又信心满满。
“老2大伯,据听说老佛爷现在是越活越年轻,很多的白头发现在都变黑了,都是服用了fda因子的结果。”刘小李为张老2的碗里夹了块肉。